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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開始,溫州市政府正式實施為遇車禍的受害人先墊付救命錢的政策。6月1日開始實施的《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當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和法定連帶責任人暫時無支付能力時,若發生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或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等三種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應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救助基金”機構和交警部門以後再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據6月2日《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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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溫州市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高峰出行的這個小長假,這條新聞很吸引人眼球。隨著各個城市機動車保有量持續上升,部分事故受害人因為肇事司機逃逸、肇事車輛沒有投保或者投保限額不足,導致無力支付救治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情況屢有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確很是有人道關懷的意味。
    另據報道,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自2011年4月首筆救助資金髮放以來,3年來基金累計發生各類墊付11012筆,墊付救助金額共計2.45億元。其來源為交強險、地方財政補貼、基金利息、追償資金等。墊付資金主要用於事故人員喪葬費、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事故發生後72小時內)、救助對象為特困家庭的補助等。該省還健全了追償司法協助機制,增加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2013年全年共追回墊付資金2467萬元,有效保證基金“墊付、追償”雙輪驅動模式的健康運轉。日前,珠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辦公室也揭牌成立。
    可是,大家別忘了,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早就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說,11年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文規定,一些地方卻剛剛落實,是因為法規本身的強制力不足,還是因為法規的執行力滯後讓人道主義的關懷來得太晚?如果政府先墊車禍“救命錢”還能成為新聞,就真的有點令人傷懷了!
  吳杭民  (原標題:政府先墊車禍“救命錢”還算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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